市政生活污泥低熱值直接焚燒技術分享
據有關數據顯示,2018年中國城市濕法污水產生量達到4646萬噸,到2020年城市濕法污泥產生量將攀升至5292萬噸,無錫水處理設備達到每天13.9萬噸。污泥中含有原水30-50%的有機物、30-50%的tn、95%的tp、重金屬、病原菌、持久性有機物。
近年來,隨著中央政府開展環境保護監督,國家逐步減少污泥填埋審批,堅決制止有毒污泥跨區域非法排放,并依法以“零容忍”處理責任人。清華大學(tsinghua university)教授王開軍公開表示:“一些大公司因為污泥問題而倒閉,其中許多公司因為工廠的污泥而不敢出門。
1. 污泥處理計劃是什么?傳統的垃圾填埋嗎?與煤混合嗎?水泥窯co-disposal嗎?
01水泥窯協同處置
污泥灰分會影響水泥的質量,降低水泥標簽,影響市場銷售和利潤率。
02熱電廠混凝處理
污泥進入爐膛后,容易引起電站鍋爐受熱面灰分和腐蝕;大多數發電廠已由煤改氣,不能再接受污泥處理。
與煤混合,焚燒處理
與燃煤混合焚燒,增加處置成本無錫水處理設備,占用排放指標,不易通過政府部門審批。
衛生填埋處理
交通費用昂貴,垃圾填埋場占地面積大,無錫純水設備極易對附近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污泥流化床焚燒技術于近期通過中試,在國內突破低熱值濕污泥無法自持焚燒的技術壁壘。
該技術已達到的主要技術指標:(1)污泥自持焚燒技術指標:①污泥入爐含水率為60%左右,熱值大于800kcal/kg時,實現穩定燃燒;②污泥燃盡率≥98%;③灰渣熱酌減率≤5%;④污泥焚燒產生熱量滿足污泥熱干化(含水率60%降至30%)所需能源耗量。(2)超低排放技術指標:污泥焚燒污染物排放量滿足超低排放標準,即NOx≤50mg/Nm3,SO2≤ 35mg/Nm3,顆粒物≤ 5mg/Nm3。
污泥流化床焚燒——技術特點
異密度流化床燃燒技術,保證污泥團在流化床內的均勻混合、加熱和高效燃燒;
內循環流化床燃燒技術,實現市政污泥顆粒團在床內的自然循環;
高溫預熱空氣技術,焚燒爐出口熱煙氣的熱量帶回到爐膛密相區,從而保證密相區的床溫穩定;
爐內組合式高溫旋渦燃盡技術,被熱煙氣帶出的惰性物料和較大的污泥顆粒團由設置在爐膛頂部的漩渦分離器分離、捕捉,通過分離器下部的回輸通道返回密相區,既減少了惰性物料的損失,又實現了污泥顆粒團的循環燃燒;無錫水處理設備
本方案直接燃用壓濾后熱值高于800kcal/kg市政污泥(含水率低于60%),無需任何輔助燃料伴燒可實現自持焚燒。8月5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2019年第二季度自動監控數據嚴重超標的40家重點排污單位名單。污水處理廠仍然是重災區,40家單位中有17家是污水處理廠,占比達到42.5%。
其中,河南省焦作市生態環境局擬對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按日計罰4880萬元。從2015年開始,這家企業幾乎每年都能領到1-2個環保處罰。
為何三番五次違法排污?掛牌督辦并未引起重視
據查,孟州市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又名孟州市第二污水處理廠,主要負責處理河南孟州市產業聚集區內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出水標準為一級A標準。這一集聚區以裝備制造、皮革制造、生物化工等為三大主導產業無錫純水設備,3次入選河南省十強產業集聚區。
企查查提供的數據顯示,孟州市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堪稱環境違法常客。2015年,孟州市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因違法排污問題嚴重被河南省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實施掛牌督辦。
在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的官網上顯示,孟州市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2015年以來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長期超標排放無錫純水設備。原孟州市環境保護局兩次對其實施立案處罰(孟環罰決字〔2015〕004號、10號),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但孟州市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未能實現達標排放;2015年6月9日,當時的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致函焦作市人民政府(豫環函〔2015〕182號),要求焦作市人民政府責成孟州市人民政府對這一污水處理廠存在的環境問題依法查處,并安全處置脫水污泥和按規定及時撥付污水處理廠運行所需經費。9月11日,當時的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對致函提出的問題落實情況進行了復查,復查發現函件中列舉的環境問題至今未得到有效解決,公司仍存在廢水超標排放、脫水污泥亂堆亂放和運行經費保障不到位等問題。
然而,掛牌督辦并沒能讓企業及時整改。2016年、2017年,孟州市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因超標排污、擅自傾倒污泥、不配合環保檢查等原因被原孟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
昔日“橋頭堡”已被轉手
企查查顯示,這家污水處理廠由中原康達環保產業有限公司100%控股,穿透層層股權結構,最后疑似實際控制人為河南省財政廳,持股比例約16.668%。
而僅在一年多前,原控股股東、上市公司杭鋼股份下屬浙江富春紫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東河南永生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別將所持有全部51%股權、49%悉數轉讓給中原康達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月24日辦妥資產移交手續。
2011年11月8日,富春紫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永生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河南孟州第二污水處理廠項目正式簽約。項目簽約規模為日處理污水10萬噸,其中一期5萬噸,投資約9075.4萬元,特許經營期限為25年。彼時,富春紫光公司希冀借孟州項目在當地的“窗口示范”效應和“橋頭堡”作用,努力做大河南水務市場。
兩家環保企業究竟為何決定轉讓股權不得而知,但從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長期超標排放的過往可大致推斷其中緣由,折戟河南水務市場也已成定局。企查查顯示,兩家企業再無可查的河南地區水務投資項目。
截至發稿,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對處罰決定仍表示不服,已經向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提起行政復議。中國環境報也將繼續關注此案進展。
新聞鏈接:
違法連續兩月有余 按日計罰近五千萬元
本來處罰80萬元,因拒不整改,兩個月后,按日計罰金額達到4880萬元。河南省孟州市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今年2月以來外排廢水嚴重超標排放,拒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原因是什么?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無錫水處理設備
4880萬元罰單從何而來?
企業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按日計罰,80萬元變4880萬元
據了解,2019年2月13日,焦作市環境執法人員在對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采樣監測時發現,其總排口外排廢水總磷(TP)1.42mg/L、總氮(TN)23.4mg/L超過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A標準(TP≦0.5mg/L,TN≦15mg/L)。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2月26日向其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焦生環罰責改〔2019〕2號),無錫純水設備并于2019年4月3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焦生環罰決字〔2019〕1號)罰款80萬元。無錫水處理設備
2019年3月25日,焦作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人員對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改正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開展復查。結果顯示總磷2.37mg/L、總氮25.2mg/L,依然超標,并且數值高于上一次監測結果。因此,焦作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作出處理決定:1、責令改正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違法行為;2、對公司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原處罰金額為80萬元,計27日,共計2160萬元行政罰款。
2019年4月28日至29日,焦作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人員再對其整改情況開展再次復查。現場檢查時污水處理廠正在運營,兩條氧化溝1條正常運行,另1條正在放空施工中。焦作市環境執法人員對外排廢水總排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總排口氨氮23.8mg/L、總磷2.68mg/L、總氮30.5mg/L,不僅污染物濃度更高,還新增一項超標污染物。
為此,焦作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期間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原處罰金額為80萬元,計34日,共計2720萬元行政罰款。加上之前的2160萬元,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總共被罰4880萬元。
進水超標是否是出水超標的免責理由?
進水超標案件屢見不鮮,但現行法律并未規定可以免于處罰的例外情形和免責事由
針對焦作市生態環境局的處罰決定,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喊冤。
公司認為,總排口排水超標的“罪魁禍首”系進水量嚴重超負荷,且進水水質超標仍極為嚴重,各指標均嚴重超出工程設計所允許的負荷,導致系統癱瘓,處理效率嚴重不足。
在4月20日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對進水管網處提取水樣分析顯示,COD濃度高達37699.2mg/L,超出進水標準105倍;氨氮濃度高達152.45mg/L,超出進水標準5倍,總磷濃度高達25.21mg/L,超出進水標準7倍。
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認為,公司在受到進水嚴重沖擊時,連續向孟州市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及孟州市生態環境局匯報進水水量、水質情況及目前所受到的嚴重影響,但匯報情況后進水水量及水質未有明顯改觀無錫純水設備。此外,根據孟州市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與其簽訂的《特許經營協議》中“水質不合格的處理”中7.5.1.1項中約定:在運營期間,如遇以下進水水質不符合標準的原因導致污水處理廠不能正常運行時,雖經項目公司盡力采取措施,造成的出水水質仍不達標;乙方不承擔責任,且不影響乙方按照協議約定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
對此,焦作市生態環境局表示,關于進水超標是否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問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看,無錫水處理設備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無錫純水設備,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生態環境部門必須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罰。現行法律并未規定可以免于處罰的例外情形和免責事由,因此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主張進水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可以免責沒有法律依據。此外,公司提交的《孟州市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系與第三方的合同行為無錫水處理設備,與本案中的行政處罰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對行政處罰無約束力。
實際上,一直以來,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案件屢見不鮮。在2016年武漢沃特科凌投資有限公司狀告武漢市環境保護局一案中,案件爭議的焦點集中為:原告的污水處理廠排水超過規定標準系因進水超過設計標準造成,對原告的排水超標行為是否應該依法予以處罰。最后法院判決:進水超標不能作為出水超標的免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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